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盟行政公署组织编制盟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