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盟行政公署组织编制盟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