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