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