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限值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