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本市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使用煤炭、重油、渣油为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远郊区燃煤供热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