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

使用煤炭、重油、渣油为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远郊区燃煤供热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