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