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系统。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