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十四条有效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