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不符合环境治理规划的已建成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闭,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