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