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以上的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