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纠纷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调解纠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