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