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修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三)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四)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的;(五)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