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驾驭畜力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下车牵引牲畜的;(三)未按照规定超车的;(四)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五)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六)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