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已修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

(二)违反载物规定的;

(三)违反载人规定的;

(四)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

(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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