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已修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二)违反载物规定的;(三)违反载人规定的;(四)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七)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