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