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