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