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条已修改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