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