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七条已修改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