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四条已修改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