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三条已修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