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施工作业单位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消除隐患的,责令停止作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