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造成林木损害的,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