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砂、取土、筑坟、堆物堆料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