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病虫害防治第三十条已废止生态公益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商品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营林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发生大面积暴发性和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和营林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负担防治费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