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生态公益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商品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营林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和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和营林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负担防治费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