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病虫害防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森林病虫害防治,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由营林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采取紧急除治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