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本市对林地用途实行管制,严格限制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建设工程和勘查、采矿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定林木和地上物补偿费,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手续。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管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