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以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