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