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54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