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旅游住宿单位接待外国旅游者,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涉外安全合格证》。

旅游住宿单位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者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