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第三节 旅游住宿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旅游住宿单位接待外国旅游者,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涉外安全合格证》。旅游住宿单位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者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