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第二节 旅行社和导游员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二)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三)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四)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