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检查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