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目建设;不得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利用森林、水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