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