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