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已修改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