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已修改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