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