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