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