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