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