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