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