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审查会计报表、凭证、帐簿,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