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其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