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其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